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1〕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拟定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