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筑府发〔2011〕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道路桥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全市道路桥梁的安全监管,形成道路桥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保道路桥梁的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道路桥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对全市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开展排查、建档工作。
由市城管局负责对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和其他市级管理的道路桥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建档工作;
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养的农村道路桥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建档工作;
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属地各单位自建的道路桥梁和各地自建与管养的道路桥梁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建档工作。
安全隐患排查和建档工作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查清每一座道路桥梁的使用年限、限载标准以及结构安全状况;要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桥梁,必须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并及时除险加固,积极采取措施严防桥梁垮塌。
(二)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的监管工作,市区、城区道路桥梁的安全监管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道路桥梁安全监管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地各单位及小区内道路桥梁的安全监管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金阳辖区内的由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但尚未移交的道路桥梁,建设单位要尽快完善有关资料,按程序提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快验收工作进度,促进相关项目及时完成移交。移交前的道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落实道路桥梁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所监管的桥梁定期组织检测检验,并依据检测检验结果强化管理,严防病桥、险桥冒险运行酿成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按照道路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的意见,设置道路桥梁的限载标识;由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在每一座桥梁上公示管理单位、检测单位、隐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