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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使用全部旧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使用全部旧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按照“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以及“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管市[2000]369号)文件规定,我局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自2000年10月23日至2001年6月30日对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至2001年9月3日“北京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会议”召开,此项工作全面完成。部分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期申请换证,另有部分公司因变迁、改制等原因报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全面启用换发后的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同时旧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全部废止使用。任何企业因任何原因仍然持有旧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将其交回我局市场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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