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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通知

  五、增加一次性补缴规定
  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男满25年以上、女满20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且每年递增4%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其一次性缴足短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以本市每个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度划入。逾期未及时补缴的,以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六、实施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分类管理
  对医疗保险药品种、诊疗项目实行目录分类管理。对自治区《药品目录》内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报销比例不变;对“乙类目录”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自付12%后,剩余部分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七、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与职工医疗保险分离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休人员),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在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除中央石油石化企业外,其他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筹集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据上年度同类人员人均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并考虑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地方国有破产、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户,实行单独列账,统筹使用。资金不足使用时,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足。
  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政策,仍按《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社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遵守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药品价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医疗服务协议,加大对医务人员不严格核实参保人员医保证件、开大处方、不合理检查治疗等违规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人员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树立诚信就医、节约用药的观念。加大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力度,对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要拒绝报销。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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