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调整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4号)
《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油劳〔1997〕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7年来,在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促进参保人员身体健康,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医疗劳务价格提高,医保诊疗项目和药品报销品种增加等原因,《暂行办法》部分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本市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保持现行医疗保险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暂行办法》部分政策予以调整。
一、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将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和对象,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提高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费提高到按10%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将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缴费提高到按2%缴费。
三、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初次参保的规定
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内,只使用个人账户基金,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四、调整划入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比例
将30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2%(不含个人缴费,下同)调整为1.2%;30-40岁的划入比例由2.5%调整为1.5%;40-50岁的划入比例由3.5%调整为2.2%;50岁以上的划入比例由4.5%调整为3.0%。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此例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