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建筑节能管理。结合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加大对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建建筑要执行65%的节能标准。着重抓好一批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积极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质量验收,未通过节能专项质量验收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推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应用与建筑设计一体。鼓励节能建筑优先选用经国家和自治区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力争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市建设局负责,市发改委、经贸委、房产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优化运力结构,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车辆运输。积极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改造,降低运输工具能耗和运行污染排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效率,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负责,市经贸委、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淘汰落后的高能耗设备,加强水污染治理、垃圾污水处理、烟气脱硫改造,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市财政局负责,市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二)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4〕10号),理顺供热价格成本,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市发改委负责,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建设局配合)
(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与节能环保政策协调配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根据市政府每年发布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节能、环保管理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负责,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