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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对不符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进入市、区两级人才劳动力市场参加“双选”就业。
  第九条 对随军前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举办专项双向选择见面会,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为随军家属建立社会保险。
  第十条 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或文化程度低、技能差,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初次就业者),由各区政府安置到购买的劳动岗位就业,并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补贴,补贴期最长为三年。
  第十一条 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也可在合同中注明如发生其爱人工作调动、转业等情况时,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与用工单位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可直接到市、区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由市、区职业介绍所帮助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要对随军家属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有生产任务的企业或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一般不得将随军家属列为减员对象。
  第十四条 就业随军家属将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档案保管费和管理费,其党工团组织关系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就业后的随军家属的组织关系转入所辖区域就业单位。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可享受我市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社会兴办的解决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按照财税〔2000〕84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随军家属,可凭有关证明,按照辖区登记为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工商、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并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的税收和行政收费减免政策,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规定收取。同时,可由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一次性就业补助2000元。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每位随军家属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对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各驻市部队应及时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名单报所在区民政部门,由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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