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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11号)


  《克拉玛依市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3月11日

  克拉玛依市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除驻市部队干部后顾之忧,妥善解决我市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随军,并在我市落户的驻市部队干部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在调控原则上要充分体现两个“优先”,即在军队和地方同样遇到就业困难时,优先解决部队的困难;在涉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具体问题时,要优先依法维护好军属的切身利益,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经济实体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都有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责任。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各级劳动、人事、民政、人才交流、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其职能,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途径

  第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就业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队、个人和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和支持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坚持总体协调,齐抓共管。
  第七条 符合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可纳入招录(聘)范围。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年龄、学历等资格条件上对随军家属可以适当放宽。对被录(聘)用者,尽量视其专业、特长和配偶工作地点就近安排到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同时根据编制、个人素质及其以前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重新确定其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克政发〔2000〕32号)规定执行,其以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在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如有随军家属分流、转岗、待岗、安置等情况,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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