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46号)
《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11月15日
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办法
为帮助解决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重的问题,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号召,进行了捐款。现根据捐助情况和我市实际,本着量入为出、切实帮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为加强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捐助款的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捐助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捐助款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批准捐助款的预、决算;批准对捐助款保值增值的运作;听取捐助款的收支情况汇报和对收支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捐助款的日常核算和发放;预、决算编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捐助款运营管理情况。
二、补助的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计发退岗职工家属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原商业、运输、粮食、供销、建设系统的退岗职工家属。
三、补助的大病病种
患以下病症的,给予大病医疗补助:
(一)患恶性肿瘤的;
(二)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三)患尿毒症需定期透析的;
(四)因意外受伤造成截瘫的;
(五)患急性心、脑梗塞或脑出血的;
(六)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其他结缔组织疾病的;
(七)患其他需要紧急抢救重症疾病的。
四、补助标准
需补助人员发生的全部大病医疗费用(不包括单位报销部分),超过20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20000元至50000元的,补助3000元;50000元至100000元的,补助6000 元;100000元以上的,补助10000元。
五、补助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