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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 员及农村五保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男18-49岁、女18-39岁(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的,按以上标准 的50%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资金来源
  (一)市、区两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10%比例提取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根据各区实际发生额进行专项补助,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使用。
  五、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基本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基本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经定点济困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 审批后,由各区依据病情种类给予救助。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区要严格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市民政部门应将基本医疗救助与城乡低保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按时编制年度重大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抓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加强财政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五)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并按照规定向社会通告审计结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六)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个人就医台帐,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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