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49号)
《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22日
克拉玛依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缓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医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范围:
(一)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大病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对象。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就医要求
(一)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和门诊,下同)就医。
定点济困医院:克拉玛依区为市人民医院;白碱滩区、乌尔禾区为白碱滩医院;独山子区为独山子石化总厂职工医院。
定点济困门诊:克拉玛依区为小拐乡卫生院;乌尔禾区为乌尔禾乡卫生院。
(二)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应要求申请救助的就医者出示《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对该就医者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管理,并使用目录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应按照就医者姓名填写处方和医疗专用收据,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管理要求的费用明细清单,并在处方上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
(三)因定点济困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转至非定点济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定点济困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