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登录政务网络系统的用户,都有责任和义务向网管中心和管理部门反映在网络上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办公业务网和政务办公业务资源专用共享网上传送密级文件、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信息,必须遵守《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保密规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按网络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好按级别阅览、按级别处理等项工作。凡在政务办公业务网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外来软盘及光盘的使用,防止病毒和黑客的侵袭。确需使用的,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查与处理。
严禁在政务网络系统服务器和客户端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盗版程序及各类游戏。
第三十条 禁止在INTERNET下载、打开或转发不明主题的电子邮件、网络游戏等,定期对政务网络计算机系统进行查杀病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确保政务网络系统设备始终置于安全、保密的环境下运行,每季度对网络设备名、密码进行一次更新。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查阅、复制、更改设置等;严禁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与无关人员谈论有关收发文件、内部信息、系统设置、密码设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凡政务网络系统上的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涉密媒体使用单位对不能自行销毁涉密信息的,均由网管中心协调解决;对处理涉密媒体的故障修理均到由网管中心确定的具有信息安全保密资质的单位修理。
第三十三条 凡在政府办公业务网登录的用户,不得同时以其他任何方式登录到其他网络和INTERENT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管理与使用好本部门的计算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网络客户端计算机上进行任何操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病毒程序,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并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 故意设计或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