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凡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规定的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非保密信息。
第十八条 凡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的非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数据资料和信息在网上发布时,必须取得该信息权属单位的许可。
第十九条 凡利用政府网站、网页开展一般宣传活动和发布综合性时事新闻的,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把关;发布重大信息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外事宣传部门或新闻业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授权非所属职能机构代为进行网络管理和信息发布的,必须对该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和指导,对发布的信息内容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督控制。
第二十一条 网页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规范,以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动态为主;凡涉及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标明其信息来源、依据或出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远程维护和传输数据前的病毒检查和数据备份制度、传输数据之后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页维护人员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如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与网页设计人员联系,向网络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置。
第五章 网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管理和维护好政务信息管理系统。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时,必须开机两次登录该系统,检索和查询有关信息,并根据系统提供的通知和文件精神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网管中心提供本部门工作动态、会议内容、重要信息等,确保政府网络系统及时、高效、平稳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政务信息管理系统终端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网管中心报告,并及时进行维护,确保系统畅通。
第六章 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划分接入政府办公业务网与公众信息网网页的计算机及信息内容,杜绝违法、违纪、泄密等各种事件的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网络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