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负责协调与管理市政府计算机网络、综合数据库系统安全与保密工作;
(九) 负责政府办公业务网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网页开发与应用工作。
第十条 所有接入政务网络系统的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区、本部门网页信息发布、网络建设及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各区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应保证专、兼职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区、本部门的计算机资源;
(二) 负责组织本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与协调工作;
(三) 定期检查计算机网络连接及应用情况;
(四) 负责网页信息内容的审查与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畅通、及时、准确。
第三章 网页设计
第十二条 政务网络网页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思想及宣传内容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坚持改革开放,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做好各项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 充分体现政府网页特色,维护政府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不得在政府网页上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业务,不得进行商业性和其它任何盈利活动。
第十三条 不得在政府网页上散布封建迷信思想,制造和传播谣言,不得设立恐怖、暴力、反动、淫秽、低级趣味等危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人民安居乐业的内容或栏目。
第十四条 不得在市、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网站上挂接个人网页、栏目以及与政府工作范围无关的网页、栏目。
第十五条 网页设计中所涉及的国旗、国徽私图、地图和领导人形象等图片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自行设计,随意引用、更改。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网页信息发布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凡在市、区政府网页或政府各部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都要按程序进行审核。市、区人民政府的主页发布内容需经同级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主页发布内容由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须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