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社会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好说明解释工作。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建立健全预公开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其他事项,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将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
五、坚持“四个结合”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一)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公开,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的公开具有法定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认可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一事一公开,确保其公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结合如何发挥好政府信息中心的作用,规范信息发布的程序,增强政务公开的实效性。建立政府信息中心政务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各部门向信息中心报送信息的行为,确保政务信息的及时发布。
(三)结合政风、行风评议,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四)结合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不力或者不称职的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要严厉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对公然搞虚假公开、树虚假典型、欺上瞒下、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对于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准确地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六、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