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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若干意见

  2.办事依据,包括本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有关数量限额、收费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3.办事条件,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提交的文书资料;
  4.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流程及相关手续等;
  5.办事的时限要求和行政机关的承诺;
  6.办事纪律和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电话、举报机制等;
  7.办事结果,即本部门所办理事项的结果;
  8.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于政务公开的内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进行全面公开。
  (三)适用形式。
  政务公开事项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适用以下形式予以公布:
  1.政府通告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2.政府网站、网页;
  3.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4.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5.档案馆、公共阅览室、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电子屏幕、公告栏;
  6.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有效形式。
  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的形式。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权限,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索引,向社会或者在本机关办事场所予以公开。
  四、完善政务公开的保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核心是加强监督。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建立和执行好以下保障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调整等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二)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者不能公开的,要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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