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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85号)


  为加强液态奶质量监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 家五部委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5〕41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元旦、春节、古尔邦节来临之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液态奶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略)
  二、检查内容
  液态奶专项检查要从生产、销售环节入手,凡进行液态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贴QS标志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液态奶生产企业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一律禁止添加“复原乳”,灭菌乳、酸牛乳生产原则上要使用生鲜乳。根据当前生产和市场状况,液态奶生产企业也可添加“复原乳”,但在投产前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且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 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字样,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 占比例。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的标有“复原乳”字样的奶制品允许销售到2006年1月15日 。
  三、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认真抓好液态奶的专项检查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的科普知识,保证消费者在选择液态奶产品时能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创造让广大消费者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开展液态奶产品执法检查。各区要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贸、农牧、食品药品 监督等部门对辖区液态奶生产、流通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未如实、规范标注“复原乳”字样的液态奶生产、销售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查日期自2005年12月29日开始2006年1月13日结束。各区在2006年1月15日前,将本地联合检 查情况报市液态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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