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新克政发[2002]31号)
近年来,由于石油企业的分立改制,地方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已经有不少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了医疗保险关系。为了保障这部分人员退休后能够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现对《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油劳[1997]54号)就职工退休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补充规定如下:
一、2002年10月3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2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2年10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2年11月1日后退休,缴纳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人员,由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