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营业执照;
3.协调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二十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
1.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市政府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产维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4.负责市政府机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二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综合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区域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本区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改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负责落实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4.建立健全开发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5.对本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
6.与开发区主要部门、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7.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本区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同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总工会职责:
1.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参与研究、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依照国家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条件和“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的落实;
4.负责组织“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二)市委宣传部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2.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3.支持有关安全知识、安全法规宣贯教育方面的公益性广告;
4.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和通报。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三)克拉玛依军分区职责:
根据市政府商请,参与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得力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