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审查、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7.负责全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并指导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8.组织、协调、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提出建议或批复结案;
9.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负责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监督工作,综合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工作;
10.宣传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的认证工作;
11.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三)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
2.考核机动车驾驶员,负责驾驶执照审验和对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6.会同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破器材爆炸等事故的调查工作,依法对肇事者进行处罚;
8.负责剧毒化学品准运证、准购证的发放、检查工作;
9.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四)市交通局负责道路建设和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实施客运、货运许可;
2.依法对县乡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汽车客运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对驾驶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颁证;
5.协调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6.参加交通运输、县乡公路建设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五)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 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按照《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负责督促和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规定,并按《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