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3.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行政正职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管责、安全监督负监责”的原则,切合部门实际的集中领导、分工负责、权责统一、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系统)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与本部门(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4.根据市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5.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如实将安全生产问题报告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6.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7.对本部门(系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8.建立本部门(系统)的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市本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自治区驻市单位和自治区委托的中央驻市单位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
5.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