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以及完成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对本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十一)定期组织重大节假日和事故多发季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二)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矿山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十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监督管理。
(十四)建立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及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向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公告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和发生事故后应急自救、疏散逃生知识。
(十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响应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建立现场应急处置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质储备,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当本区域发生特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十六)建立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区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区域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三)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区域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辖区内企事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政府明确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其他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本区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