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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28号)


  《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6月16日

  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行政正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为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生产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及时研究解决本区域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区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改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障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应与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主要部门、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举报制度,在社区、街道等公共场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对安全工作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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