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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用字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用字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71号)


  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认真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 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大力推广普通话,不断加大规范社会用字用语力度,全市语言文 字环境得到逐步改善,语言文字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目前我市社会用字尚存在不按规范使用维汉两种文字、维汉文字同时使用时比例失调、翻译不准确、排列不规范、制作环节不严谨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用字的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准确地使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用字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5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用字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社会用字主要是指: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行政区域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可根据需要,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本市生产并在本市销售 的产品的名称、说明书等。
  其中,公共场所一般指: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站)厅、售票厅;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影剧院、歌舞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各类体育活动场所;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宫;各类商场(厦、店)、宾馆、酒店、餐厅;邮局、金融机构营业厅;幼儿园和托儿所;会议室(厅)。
  按照自治区“社会用字应当同时实用规范的、比例相称、工艺美观、翻译和书写准确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的规定,我市社会用字管理和使用的要求是:
  (一)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市社会用字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行政执法、工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等应当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和汉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名称、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 标记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本市生产并在市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和汉文。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和汉文。文字使用以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不得乱用繁体字、滥造简化字,禁止歪曲、自造成语。维吾尔文要到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翻译审定。从事社会用字制作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文稿样本须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进行制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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