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购证制度。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购,也可由个人直接申购。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确定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市价格主管部门售价批复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除《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标明的房价、代收费用及税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测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水、电、暖实行分户计量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