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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应当在三级地以外(不含三级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应当根据本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并应当考虑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道路、排污等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小区外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供应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

  第十三条 具有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前款所称个人,是指离异或已达法定婚龄而无住房的居民。
  第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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