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29日)废止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26号)
《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5月18日
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并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储备计划,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招投标、建设、申购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市计划(价格)部门负责经济适用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及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审核、报批和下达,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
市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