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上级机关的涉密文件,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原制文单位批准,方可复制,并应注明复制的单位、时间、份数和使用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制。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收发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涉密文件,一律由文书管理机构负责签收、拆封,并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等手续。凡参加会议签收的涉密文件,签收人应及时交由本单位文书管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邮递涉密文件,应由文书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送的涉密文件必须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注密级,绝密文件应单独封装并加盖密封章。
外送涉密文件必须二人同行,途中不得办理与递送涉密文件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传阅、保管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领导的批示办理。涉密文件登记后应立即呈送领导阅批,涉密文件管理人员应根据领导批示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十五条 借阅机密级以上文件应在阅文室或指定地点。阅读文件时,不得摘录文件内容。因工作需要借阅涉密文件的,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当日归还。严禁转借、复制、摘抄涉密文件内容。
第十六条 机密级以上文件和涉密电报严格执行当日阅办当日归还制度。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普通电话交谈涉密文件的内容。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传送涉密文件。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办理完毕后,必须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场所,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清退与销毁
第十九条 文书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涉密文件进行清理,做到每月清查、每年销毁,并按规定做好留存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对拟销毁的涉密文件,文书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保证不漏销、不丢失。
无销毁记录的按泄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