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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涉密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涉密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25号) 


  《市人民政府涉密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5月16日

  市人民政府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涉密文件的管理,促进涉密文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涉密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涉密程序制作或签收、并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公文以及其他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阅读的文稿、图表、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刊物等信息载体(以下统称涉密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文书管理机构负责涉密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并定期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文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请假时,应请示主管领导指定人员代理人员。向代理人移交工作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制作

  第六条 制作涉密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文件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七条 涉密文件在起草、讨论、修改等拟制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不得公开,定稿后应与正式文件一同交文书管理部门保存。
  第八条 涉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打印,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页等交文书管理机构统一销毁,不得随意堆放。
  第九条 涉密文件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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