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机关车队车辆结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19号)
市机关车队现行车辆结算价格是1997年制定的,鉴于近年来各项费用增加等实际情况,已不能适应目前的管理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结算价格做如下调整:
一、车辆结算价格
调整后的结算价格由人员经费(含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公用经费(含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组成。市机关车队的各项费用均从其收取的用车费中支付,市财政局不再负担市机关车队的经费。
高速公路过路费由市机关车队单独与各用车单位结算,不包含在车辆结算价格中。
二、车辆结算方式
为了适应车辆管理的要求,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交通费,包括政府机关、各部门和单位的值班车费用,均由市财政局核定至各单位。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向市机关车队申请用车,市机关车队凭经用车单位审核后的相关单据,与各用车单位进行结算。
三、各单位用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