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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16号)


  自2002年市政府下发《克拉玛依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02〕26号)和明确因公出国实行计划预审管理以来,各区和市政系统绝大多数单位都能基本遵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因公出国相关事宜,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近期通过对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近两年公派人员出国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发现仍有未按照因公出国程序办理,绕过主管部门审批的现象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团组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外办《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必须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按需派出”的因公出国管理工作原则,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保证选派的人员身份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允许搞照顾搭车,不允许接受各类名目的资助和邀请。
  二、因公出国是出国执行公务,必须纳入外事归口渠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市、区两级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公派私出行为和参加任何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出国考察、旅游,其所发生的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核销。
  三、严格控制参加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访。禁止参加各种学会、协会假借出国考察名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非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
  四、市级劳模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受奖励出国及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组团部门及派人单位必须写专项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地对出国单位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和财务核销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违反规定的出访和以牟利为目的的团组,以及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旅游后公费报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外事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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