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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新克政发〔2005〕29号)


  为改善全市环境面貌,提高环境质量,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我市于2000年提出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奋斗目标。几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城市环境面貌和环境质量发生了明显改观,市民的环境意识显著增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2004年12月31日,我市被正式命名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过程中,各区及各有关部门、全市各单位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真抓实干,为我市创建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增强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全市各单位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环保局等15个单位、康建军等32名同志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5年6月29日

  附件:
  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
  1.市环境保护局
  2.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3.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4.白碱滩区人民政府
  5.乌尔禾区人民政府
  6.市建设局
  7.市统计局
  8.市行政执法局
  9.市广播电视局
  10.新疆石油管理局质量安全环保处
  11.新疆石油管理局供热公司
  12.新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
  13.新疆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14.独山子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15.克拉玛依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二、先进个人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康建军
  市环境保护局       程远东、吴 雷、王 惠、何忠辉、胡 静
  市委办公室        夏梓苡、唐建清
  市委宣传部        余世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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