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事实,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建立举报台帐,认真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向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 20 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及处理情况报同级安委 会办公室。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视情况定期进行评审,奖励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并及时发放。
奖金在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金由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 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如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天山路38号 举报电话:6882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