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八)举办大型活动没有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和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营业性场所开业前未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未经消防检查合格擅自举办或使用的。
(十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未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的。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未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二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下述火灾隐患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
(一)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100至1000元。
(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1000 至 5000 元。
第六条 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已立案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