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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44号)


  《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8月1日

  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单位、个人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查处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别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报有权受理部门。对失职、渎职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 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予以奖励: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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