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资产经营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38号)
《克拉玛依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资产经营考核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0日
克拉玛依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资产经营考核意见(试行)
为贯彻市政府第四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各驻外办事机构经营目标的考核,推动各驻外办事机构逐步由内部接待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各驻外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指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第一责任人,是考核的主体。考核的基本原则是:核定资产、确定目标、业绩挂钩、规范分配。即确定资产保值增值和上缴任务,将资产经营者收入和奖励额度与上缴任务挂钩 ,促进各驻外办事机构加强资产运营,提高经济效益。
2.指标确定原则:以2002年国资部门认定国有资产价值和驻外办事机构近三年的收入平均值作为测算依据。上缴指标为资产价值的1%和收入平均值的15%(见附表)。
3.各驻外办事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完成任务指标的,市政府从其上缴任务中拿出20%作为奖励返还给完成任务的被考核单位,其中奖励给被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应占有一定比例,但最高不超过职工平均水平的三倍,奖励方案应上报市政府备案。对于当年没能完成考核指标的被考核单位(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相应扣减次年应由财政核拨的行政人员补助 ,同时扣减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全年工资的10%。各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人负责。
4.各驻外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和折旧 。按照税法要求计算所得税并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执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驻外办事机构统一按全部收入的10%计提修购基金。各驻外办事机构下设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5.对市编委办核定的各驻外办事机构行政人员编制,市财政局将按一定金额给予补助,以保证行政职能到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