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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5〕39号)


  《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4日

  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照本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或《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园中园除外)。
  第四条 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第五条 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月享受200元特殊生活补贴、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第六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动态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七条 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克拉玛依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0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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