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5〕36号)
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职工休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现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休假范围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石油局移交市政府管理的在岗正式职工,均列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按新克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合同工参照执行。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满1年(连续工龄,下同)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及特殊繁重体力的工作人员, 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1天。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放射、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至5年的,每年休假21天;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8天。副教授以上及其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每年均可休假14天。
三、年休假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未转正定级及考核未定等的(产假除外);
2.当年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不满九个月的(产假除外);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4.当年受行政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
5.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上述2至5款之一的,但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
(二)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新增工作人员(录用、安置、调动等),工作满一年后可按本人连续工龄享受相应期限的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次年开始享受。
(四)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可在当年内分段安排休假。当年未休的假期,一般不得跨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