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被审计单位领导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介绍有关情况,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做述职报告,并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容向与会的被审计单位其他人员进行书面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组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提前3天召开被审计单位领导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详细听取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组还可以采取审计公示、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的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库存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二)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三)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第四章 报告和复核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采取召开审计报告见面会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通报审计结果情况。并要求其在10日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适当,提出书面意见。并告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见面会的参加人员应当与审计进点见面会的人员一致。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事实、数据及问题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查,并在书面说明中讲明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