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 从事审计业务工作3年以上;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重要项目须从事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
(四) 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学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要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前,应当向委托部门了解被审计人员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
审计法》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须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或者被审计的领导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条 审计组进点后按下列要求召开见面会:
(一) 见面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局有关人员、审计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还应当有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参加。见面会由审计局负责主持。
(二)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和审计法律责任。具体公开事项如下:
1.《
宪法》、《
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机关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法律责任等;
2.通报中央和自治区及市领导近期对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
3.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宣读审计通知书,通报审计目标,审计内 容和重点等。
(三) 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宣读《审计工作人员廉政纪律》。
(四) 审计局提出配合支持审计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