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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审计局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审计局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2]51号)


  《克拉玛依市审计局审计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5日

  克拉玛依市审计局审计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施行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形式、期限等要求,严格审计执法,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条 审计局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等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克拉玛依市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章 计划程序

  第四条 审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部署安排,确定当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制定统一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项目,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和市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项目等。
  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先由各业务科室提出本年度审计项目的书面意见,报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交由局综合科汇总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局审计,审计局根据委托通知列入局年度计划审计项目。

第三章 作业程序

  第六条 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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