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培育现代信用意识。整合金融、工商管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深入推进信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五)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对国家的金融改革措施和金融创新产品,积极争取试点和推行。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行业创新合作模式。
(六)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坚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七)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我市体制优势,以财政实力为支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放大效应,开展政策性融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新注册落户我市金融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基础设施投放,加快推进服务手段信息化、规范化。
四、支持措施
(一)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推动我市金融业快速发展。
(二)鼓励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入驻我市,并帮助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扩大资本规模。对新设立、迁入且在我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银行、保险、综合类证券、信托投资公司市级机构,给予一次性财政支持。此项政策支持对象不包括政府全资、控股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按其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财政支持;新设立、迁入且在我市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缴个人所得税给予安家补贴。上述财政支持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四)对新设立、迁入的金融机构新建或购置市级机构及以上管理机关办公用房给予财政支持。在市内购地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优先保障供地(仅限于入驻金融机构自用,不得分割、转让、出租);购置自用或采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财政支持。
(五)新设立、迁入且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公司,比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实行备案管理并在规定的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公司,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六)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财政支持。
(七)对引进金融机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