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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权责统一,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遵守行政管理制度。行政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影响本机关或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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