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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入境旅游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入境旅游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有关统计制度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直报单位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南宁市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直报单位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和《南宁市入境旅游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定期报表)》,现将全面做好各项报表统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时间要求,按时按量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表格式,指标统计口径和范围,完整地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不得自行修改指标名称或计量单位。

  三、各企业(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虚构统计数据。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企业(单位)要认真抓好统计基础建设,把好统计数据源头质量。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于不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或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登记的数据与报表填报的数据不一致的企业(单位),将依据统计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报送统计报表以基层表送达,或者经市统计局授权许可的网络直报系统上传数据为准,其它数据上报方式(包括电话报数、传真、电子邮件等)都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不具有法律效力。报送统计报表实行双签章制度。报表送达后,由报送、接收双方在报表接收记录上签字确认,作为报送统计报表的法律依据。未经统计部门特别许可不按《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式的,将视同拒报统计报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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