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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出示参保身份证明,并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就诊居民进行身份确认,按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证门诊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符合医保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门诊服务管理协议,将门诊统筹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定点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进行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单独列账、分开统计。完善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动态分析制度。

  第十一条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尚未开展居民门诊统筹的市州,要确保在10月底前出台门诊统筹工作方案,11月底前启动实施;已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的市州,要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各市州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门诊统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医改各项工作协同推进。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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