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属于医保乙类目录范围的省增基本药物,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零自付的中医诊疗项目。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未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二)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期间,因该病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第四条 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门诊统筹起付额为10元/次。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第五条 积极探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机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参保居民意愿、是否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等因素确定,统一公布。参保居民在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时,应在公布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般一年一定。参保居民未选择、登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默认居民参保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不具备定点资格的除外)为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积极探索双向转诊,明确首诊、转诊医疗机构责任,逐步建立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促进医院下转病人,推动形成分工合理的就医格局。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核定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参保居民人数和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门诊统筹资金预留10%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终考评达标后返还,其余90%按季度预拔给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统筹使用,据实结算。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年度总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标准的,门诊统筹资金不予弥补;年度总费用有节余的,节余费用由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结转到下年度门诊统筹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