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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1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拓宽保障功能,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拓宽保障功能,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二条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帐管理。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暂按各统筹地区目前确定的具体病种、支付标准执行。

  第三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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