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监督行为不当的,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依照《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消防监督管理混乱,拒不改正的;
(二)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执法、越权执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利用消防监督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
(四)利用消防监督职权对用户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单位的;
(五)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规定中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湖南省公安厅发布的《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中关于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
附件: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相配套的法律文书。
2、文书可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或者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除特别要求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派出所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名称。“(公安派出所印章)”处,不印制文字,由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派出所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