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卫人事〔2011〕5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提高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绩效考核原则
(一)分级分类原则
单位绩效考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机构类型分类实施。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按照岗位、任务、技术难度、责任风险等要素,综合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二)公益性原则
单位绩效考核应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在注重绩效的同时,要突出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严禁将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创收指标挂钩。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