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和革命老区县教育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在中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中央和省新出台的涉及民生的重大教育政策,省级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调整为中央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高于中央补助标准的,维持现有的标准,省级补助标准与中央补助标准相同的,省级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但补助后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加大对经济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原中央苏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
四、规范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一)完善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健全“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制,特别要规范对农村中小学的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的意见》(闽财教〔2007〕63号)要求,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的预算编制工作,切实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规范各类学校的预算调整程序,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预算执行效率。严禁统筹学校学费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预算拨款。
(二)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经费使用管理责任。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国有土地出让净收入计提的教育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时,要将各类教育资金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类教育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细化各类教育资金预算编制,建立各类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净收入计提的教育资金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特别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应实行全过程审计,使教育经费使用更加透明、责权更加明确。